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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保险机构负责人任职前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7/2    浏览量:1379次

保监发〔2014〕29号

驻济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财险、平安人寿、大众保险、中航三星人寿青岛分公司:

为加强山东保险机构负责人任职管理,提高保险机构负责人法律法规政策水平,我局制定了《山东保险机构负责人任职前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未尽事宜,请及时与山东保监局法制处联系。

联 系 人:李增亮、刘延强

联系电话:0531-81665281、81665290

传  真:0531-86102766

电子邮箱:sdbjjxzxk@163.com

 

山东保监局                  

2014年7月1日                 

              

山东保险机构负责人任职前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保险机构负责人任职管理,提高保险机构负责人法律法规政策水平,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结合山东保险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保险营销服务部和各类专属机构负责人,以及其他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以下简称“保险法规测试”)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一)符合相应层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拟申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二)符合保险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条件,拟任命为保险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

(三)根据保险监管部门规定应当参加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的。

第四条 拟任保险机构负责人通过保险法规测试后,保险公司方可向山东保监局报送其高管任职资格申请或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材料。

第二章  报名管理

第五条 保险法规测试采取集体报名的方式,由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集中向山东保监局申报。

第六条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于每期测试5个工作日前,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同时向山东保监局报送参加当期保险法规测试的人员名单(报名表见附件1)。

第七条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明确本公司负责组织保险法规测试的管理部门,并指定联系人,具体负责测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对参加保险法规测试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有关条件进行审查,并对有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测试安排

第九条 山东保监局建立并定期更新保险法规测试题库。

第十条 山东保监局通过山东保险机构负责人电子化法规测试系统对参加测试人员进行测试。

拟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人还应参加纸面测试(纸面测试试题范围见附件2)。山东保监局根据拟任省级分公司负责人电子化测试和纸面测试的成绩情况,综合确定其最终测试成绩。

测试采用闭卷形式。

第十一条 保险法规测试试卷分A、B、C三类。A卷适用于拟任地市级以上保险机构负责人;B卷适用于拟任县区级保险机构负责人;C卷适用于拟任乡镇级保险机构负责人。

第十二条 参加测试人员应现场出示身份证件,并凭身份证号登录电子化法规测试系统开始测试。

第十三条 保险法规测试成绩以百分制计分,测试完成提交后,系统当场显示测试成绩,60分以上评定为合格,不足60分评定为不合格。测试成绩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山东保监局定期调整保险法规测试范围,定期制定保险法规测试工作安排,并及时在山东保监局网站上公布。

第十五条 山东保监局将在每期保险法规测试结束5个工作日内,在山东保监局网站公布测试合格人员名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培训计划,切实加强对拟任保险机构负责人的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七条 参加测试人员应自觉遵守测试纪律(详见附件3)。对于测试中有作弊行为的,成绩按零分处理,一年内不再接受该人员的测试申请,并在行业内通报。参加测试人员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由省级分公司在测试前2个工作日书面请假,无故不参加测试的视为不合格。测试人员违纪情况将记入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参加保险法规测试不合格的,可补测1次,补测仍不合格的,自补测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测试。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聘任未通过保险法规测试的人员实际履行保险机构负责人职责的,一经查实,山东保监局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山东保监局定期在行业内通报保险法规测试情况,包括各公司测试组织情况、参加测试人数、测试通过率、测试纪律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监管分局辖区拟任保险机构负责人任职前保险法规测试由监管分局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内容:

1.申请参加XXXX年XX月XX日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的人员情况表

2.保险公司拟任省级分公司负责人保险法规测试试题范围(纸面测试部分)

3.山东保险机构负责人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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