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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保监局关于机动车险承保环节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6/26    浏览量:770次

鲁保监发〔2014〕27号

驻济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财险、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各财产保险公司强化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险承保环节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车险投保提示制度

(一)投保提示的主要内容。各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示在机动车辆投保、理赔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有关事项,同时也明确告知投保人应及时履行缴纳车船税等义务。

(二)投保提示的制作与使用。车险投保提示要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主要内容见附件。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负责整个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公告设计、印制、发放等工作,并将车险投保提示内容及相关要求及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各公司应按照省协会有关要求在限定时间前完成张贴。

二、规范电销业务操作有关要求

为促进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健康发展,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电话扰民问题,根据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市场秩序禁止电话营销扰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产险〔2013〕42号)和《关于尽快遏制电销扰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消保〔2012〕1436号)文件精神,就规范电销业务操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完善电话号码屏蔽制度。省协会负责建立山东省财产保险公司电销业务禁拨平台,该平台可由客户自主登记录入本人拒绝接听的保险公司电销呼入号码。经营电销业务的公司应及时从该平台下载本公司禁拨电话名单,并上传至本公司呼叫中心数据库,通过技术手段对相应电话号码进行屏蔽。平台建设及使用方式由省协会统一要求。

(二)严格执行呼叫有关规定。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保监会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电销呼出时间、呼出次数的相关规定。

(三)加强电销方式管控。除电销中心专属电话外,禁止通过公司客服电话、分支机构办公电话、业务员手机等非电销专属号码开展电销业务。

我局将对收到的有关电销扰民的投诉进行严格核查统计,涵盖非电销专属号码呼出方式,并将检查属实的投诉报告保监会。同时,我局将视情况对统计结果进行公示并向社会披露,借助社会力量监督、督促公司强化电销行为管控。

 

山东保监局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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