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 落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进一步做好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5 浏览量:1553次
鲁银保监办发〔2021〕51号
各银保监分局,各法人保险公司,驻济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省保险业协会,省保险中介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 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41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42号)文件精神,结合辖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监管和自律要求
(一)提高依法合规意识。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下同)应加强学习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市场监管的系列规章制度,深刻领会文件精神,严格落实监管要求,不断提高依法合规工作水平。
(二)全面落实管理责任。保险机构对销售人员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在执行总公司或总部内控管理制度基础上,细化管理要求、完善岗位设置、明确各级责任,全方位、全流程加强销售人员管理。
(三)依法加强行业自律。鼓励、支持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保险业协会)建立销售人员信息系统,运用科技手段治理销售误导问题,不断提升保险消费者满意度。鼓励、支持省保险业协会、山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保险中介协会)全面加强销售人员行业自律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提升销售人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科学性、有效性。各保险机构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省保险业协会、省保险中介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在支持建立山东销售人员信息系统方面积极提供专业意见建议。
(四)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各分局要督促辖区保险机构加强销售人员管理,严查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管理失职失责行为,严厉打击销售人员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资质管理,推动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体系建设
(五)推动开展保险销售人员分级分类执业培训管理。保险机构应支持省保险业协会发挥平台优势推动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工作。鼓励、支持省保险业协会会同省保险中介协会,研究建立销售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和相应培训测试机制,根据监管法规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执业培训管理的行业自律工作。
(六)推动建立销售能力资质管理体系。保险机构应落实保险产品销售资质授权管理制度,综合考察销售人员从业年限、保险知识、学历状况、诚信状况等情况,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销售能力资质高的销售人员多授权、销售能力资质低的销售人员少授权。保险机构应鼓励引导销售人员持续提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积极取得高等级销售能力资质。
(七)探索建立销售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鼓励、支持省保险业协会会同省保险中介协会对销售能力资质提出全省统一的综合性评价规范,并研究建立按照销售资质区分销售保险产品类型的基本规则,制定各级销售能力资质对应的专业知识培训标准、测试办法等。保险机构应依据评价规范、基本规则、培训标准和测试办法开展销售人员职业培训和评价工作,并建立相对应的保险产品销售授权管理体系。
三、严格从业管理,建立销售人员诚信体系
(八)严格落实监管要求,构筑销售人员诚信从业制度基础。保险机构应严格管理销售人员从业行为,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应建立健全销售人员诚信评价体系,加强销售人员诚信管理,确保诚信记录信息及时、真实、完整录入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
(九)建立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加强销售人员失信联合惩戒。鼓励、支持省保险业协会会同省保险中介协会建立销售人员失信行为管理平台,对销售人员失信行为开展惩戒。保险机构不得录用尚处于失信联合惩戒状态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保险机构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服务活动或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向失信行为管理平台报告,并严肃处理直至解除代理(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后两年内不得再次录用。
(十)建立健全销售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自律管理机制。销售人员失信行为的分类、分级、认定程序、界定规则参照适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销售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认定指引》。省保险业协会可会同省保险中介协会建立健全销售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自律管理机制,建立销售人员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管理机制,出台相应自律管理办法,并对保险机构实施情况进行自律检查和评估,不断完善自律管理机制。
四、严格招录标准,加强销售人员流动管理
(十一)严格招录条件、标准和流程。保险机构应制定统一的销售人员招录管理办法、标准和流程。按照审慎原则严格审核个人信用及工作经历,严禁招录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防范销售人员大进大出风险。
(十二)严格招录过程管控。保险机构应严控招录权限,加强招录宣传资料管理,规范招录信息发布,严禁模糊单位主体、误导职位性质、混淆合同类型、夸大收入水平等做法,严禁怂恿销售人员频繁无序流动。
(十三)抓好销售团队管理。保险机构应加强销售团队的管理,重点防范营销团队参与非法集资、传销、相互借贷、违规销售第三方理财产品等活动,对销售团队异常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排查、及时处置。
(十四)强化销售人员流动行为自律管理。省保险业协会、省保险中介协会应加强调研,广泛征求业内意见建议,在借鉴外省好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台适合本省实际的销售人员流动管理自律规则,在新人招录、人员流动、业务品质等方面实现全过程、全方面从业信息档案记录与查询。保险机构应按照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要求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控,防止无序流动、频繁跳槽而引发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五、严格培训管理,持续提升销售人员职业素养
(十五)建立行业统一的培训机制。省保险业协会会同省保险中介协会可结合销售人员分级分类工作实际,研究建立行业统一的销售人员入职和在职培训机制,利用信息系统开展销售人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基本培训和网络在线考核,探索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分级分类职业培训与行业统一培训融合开展机制,综合评估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培训体系,对成熟高效的培训机制纳入销售人员分级分类整体规划中。
(十六)建立销售人员职业培训体系。保险机构应针对销售人员入职和在职分阶段制定培训规划,根据公司销售人员数量、业务规模、保险产品复杂程度,建立专业稳定的培训讲师队伍。编制金融保险知识、法律法规制度、监管标准规则、职业道德规范、保险产品等方面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十七)加强销售人员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保险机构应切实提升销售人员合规守法意识和诚信规范展业理念,要将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制度、从业规则标准、职业道德规范作为销售人员入职和在职培训基本内容,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小时。切实抓好销售人员岗前培训,持续开展在职教育。
(十八)强化销售人员培训效果管控。保险机构应制定严格的销售人员培训考核、考评与奖惩制度,建立健全入职和在职培训效果考核机制,完善培训档案管理。采用线上培训的,应切实进行身份识别,并以完备有效的测试评估保证培训效果。新入职人员未通过专门考核评估,不得进行执业登记。授权销售人员销售新的保险产品前,应组织专门培训及测试。
六、严格培训讲师管理,支持营销健康有序发展
(十九)建立保险机构专、兼职讲师的培训与测评机制。省保险业协会可研究建立保险机构专、兼职讲师培训与测评平台,保险机构即时录入专、兼职讲师基本信息与从业经历等情况,实行网上培训、测评与线下培训、测评相结合,实现对专、兼职讲师的系统化、信息化动态管理。
(二十)加强保险机构专、兼职讲师日常管理。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专、兼职讲师管理制度,严格招录条件、标准和流程,加强法律培训、职业道德培训、业务培训,定期组织考核与测评,实施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整考核不合格的专、兼职讲师。省保险业协会可制定出台山东保险行业讲师管理自律规约,从考核内容与时间、考核程序、讲师离职离岗、入职返岗等方面提出自律要求,规范讲师从业行为,以制度促业务,用标准引方向。
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